購買節能電器(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問題諮詢窗口(共88處所):
一、財政部賦稅署及臺北國稅局(計15處所)
序號 |
機關 |
電話 |
分機 |
地址 |
01 |
財政部賦稅署 |
(02)2322-8000 |
8139、8545 |
(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42巷1號 |
|
7587、8424 |
0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02)2311-3711 |
1710、1718 |
(10802)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號 |
0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
(02)2358-7979 |
168、170 |
(10650)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86號4、6、7樓 |
0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
(02)2585-3833 |
600、630 |
(1036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4 |
0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
(02)2718-3606 |
604、830 |
(10410)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31號3、4樓 |
06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 |
(02)2502-4181 |
4100、4133 |
(1042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19號1-5樓 |
0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 |
(02)2506-3050 |
4250、4263 |
(1042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19號1~5樓 |
08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 |
(02)2396-5062 |
700、730 |
(10093)臺北市中正區潮州街2號 |
09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 |
(02)2720-1599 |
700、732 |
(11049)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號4樓 |
10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 |
(02)2831-5171 |
500、521 |
(11160)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546號3樓 |
11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 |
(02)2895-1515 |
100 |
(11230)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3樓之3 |
1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萬華稽徵所 |
(02)2304-2270 |
500、508 |
(10849)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52號3、4、5、7樓 |
1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內湖稽徵所 |
(02)2792-8671 |
450、400 |
(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14號2、4~6樓 |
1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 |
(02)2783-3151 |
300、321 |
(11579)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360號5樓 |
1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文山稽徵所 |
(02)2234-3833 |
800、807 |
(1160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5、6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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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上查詢能源效率等級
可於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
(網址: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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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期間金額
(一)購買期間:消費者2年內(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
(二)退稅金額:每臺可退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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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件
(一)節能電器: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
(二)購買期間:108年6月15日~11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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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憑證或健保卡登入查詢進度
(一)使用憑證登入
1.填入「申請人(或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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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憑證登入及注意事項
(一)憑證登入
1.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插入讀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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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件
(一)節能電器: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
(二)申請期限: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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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線上或臨櫃(郵寄)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下載: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申請(或撤回申請)書
(一)申請書第1頁之填寫內容
1.買受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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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三條附表)
電冰箱 |
級距(公升) |
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新臺幣元) |
有效內容積未達200.0 |
500 |
有效內容積200.0以上,未達400.0 |
1,200 |
有效內容積400.0以上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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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依據)
本辦法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文)第3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用詞)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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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1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2條之6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公布
第11條之1(買節能新家電,最多減徵2千元)
Ⅰ於本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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