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1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2條之6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公布

第11條之1(買節能新家電,最多減徵2千元)

Ⅰ於本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Ⅱ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Ⅲ前2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12條之6(買大型新車,最多減徵40萬元)

Ⅰ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Ⅱ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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